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问题日益突出。全国人大代表、金丝猴集团董事长赵启三建议,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尽快颁布社会信用基础法律。
我国目前年签订合同40亿份,而履约的仅有50%左右。2018年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超880亿元。赵启三认为,加快信用立法步伐,让失信人受到应有的惩戒,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信用状况。
赵启三说,社会信任是创造经济繁荣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失信行为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也不利于国际商事交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新型治理方式的有效运行,迫切需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这一体制能够有效化解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不对称、“劣币驱逐良币”等问题,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纠纷,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就是要通过立法,确保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顺利建成和有效实施,发挥信用体系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作用。
赵启三表示,信用立法既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平衡,也涉及法律与道德之交叉;既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也需要社会主体通力合作;既要立足本土资源,也要具有国际视野。从我国社会信用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出发,推进信用立法应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凝聚各方力量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涉及部门多、领域广,非单一主体难以实现。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应当鼓励各类相关利益主体参与立法过程并表达利益诉求,从而形成基于合意的立法均衡。因此,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必须以共建共治共享为理念,凝聚各方力量,汇聚各方智慧,使各方主体广泛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借鉴参考地方立法和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各地都已出台或正在制定地方信用法规,这为社会信用的国家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立法部门要认真总结地方立法的经验和不足。另外,域外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立法已经相对成熟,值得我国借鉴参考。
在信用立法过程中,应当着重把握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平衡。可以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类型化区分,适用不同的公开、利用和保护规则;设置相应的安全等级和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立法应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及信息遗忘权。
依法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和构建这一机制应当立法先行,依法打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进而使各类主体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想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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