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以诚立身、国以诚立心”,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建议,加快推进信用立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龙翔说,尽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社会诚信缺失和信用交易风险问题仍比较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因素。
龙翔认为,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发生深刻的变化,“诚信”等传统价值观念出现缺失和缺位等现象,商业欺诈、电信诈骗、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现象屡禁不止,起着恶劣的负面影响,甚至成为一些违法犯罪的温床。
龙翔认为,由于缺乏刚性制度保障,标本兼治的力度不够,诚信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宽,失信成本总体偏低。
“信用建设只有纳入法治化轨道加以规制、引导、保障,才能行稳致远。”龙翔强调。
对比发达国家,我国目前缺少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信用法律,总体存在不系统、层级低、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表现出滞后于实践、调控能力不足、信用保障机制不充分、信用奖惩机制不完善等缺陷。
“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几十项政策推行积累了足够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社会期待和群众呼声比较强烈,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也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契机。应该说立法所需的软件、硬件支撑条件初步具备。”龙翔表示。
龙翔认为,要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上一层楼,避免少走弯路,迫切需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
为此,龙翔建议,对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目标节点要求,尽早出台基础性的信用法律。建议国家立法进行顶层设计重点关注几方面问题。一是信用的认定、范围,以及标准。科学界定社会信用的概念,合理划分失信程度,建立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红黑名单”的认定及退出机制、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公开机制等。二是信用归集、管理、运用中的权利义务、权力责任。信息治理系统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各部门、各领域、各区域的联合协作和信息共享,立法中需要明确规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着力破解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现象。三是承担信用责任的方式及其性质。四是对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的保护。五是依法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此外,建议加强对地方立法的指导,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应当鼓励地方立足落实国家各项政策规定开展实施性立法,做出衔接性安排,并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探索,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龙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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