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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西安市“诚信西商” 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11-15 编辑:xian 来源:信用西安

关于印发《西安市“诚信西商”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诚信市场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43号)要求,更好地弘扬企业家诚信守约精神,激励诚信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我市营商环境,特制定印发《西安市“诚信西商”评选办法(试行)》,请参照执行。


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1112


 


 


西安市“诚信西商”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积极营造诚信守约氛围,激励诚信经营,培育和打造具有西安特色的“诚信西商”品牌,深入推进“信用西安”建设,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诚信市场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43号)要求,决定开展“诚信西商”评选表彰活动。为规范评选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质量,促进诚信建设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诚信西商”评选活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弘扬诚实守信时代新风,优化提升城市营商环境为主要任务,坚持守正创新、开创新局,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吸引企业和企业家广泛参与社会诚信建设,促进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推进西安追赶超越、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


      第三条 “诚信西商”评选分为“诚信西商”企业和“诚信西商”企业家两个类别。


      (一)“诚信西商”企业:


      1.“诚信西商”标杆企业10家;


      2.“诚信西商”优秀企业100家。


      (二)“诚信西商”企业家:


      1.“诚信西商”企业家楷模10名;


      2.“诚信西商”优秀企业家100名。


      第四条 “诚信西商”评选活动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诚信西商”评选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市评选工作组由市信用办、市文明办、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牵头组成。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诚信西商”企业评选标准:


      (一)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诚信经营,向顾客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三)坚持公平竞争,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同度;


      (四)坚持道德操守,能依法维护股东、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五)近三年连续正常经营,无停业、破产、清算和吊销证照等情况;


      (六)近三年连续在西安市依法纳税; 


      (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职工社会保障责任,无拖欠职工工资、银行贷款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


      (八)按期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九)近三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相关部门纳入失信黑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十)近三年在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诚信纳税、劳动保障、环境保护、海关等重点领域,没有严重失信行为,未被相关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诚信西商”企业家评选标准:


      (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企业管理中坚持信守契约,拥有良好的口碑和公信力;


      (二)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在职期间,坚持文明经营,无重大消费者投诉和失信记录;


      (四)所经营的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近三年企业家个人和所经营企业未被相关部门纳入失信黑名单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六)近三年企业家个人和所经营企业未被相关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第七条 评选工作依照《“诚信西商”测评细则》进行。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 “诚信西商”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九条  凡是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和西咸新区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建立纳税关系、符合“诚信西商”标准的企业,均有资格申报参加“诚信西商”企业评选。银行、保险公司暂不纳入评选范围。


      凡是在具有参评资格企业中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符合“诚信西商”标准的企业家,均有资格申报参加“诚信西商”企业家评选。外籍人士暂不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条 “诚信西商”评选按照自愿申报、属地推荐、信用评分、专家评审、征询意见、社会公示、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和企业家可向税收关系所属地的信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企业和企业家可在“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网站(网址http://credit.xa.gov.cn/),以及西安市中小企业—西安市民营经济网站(网址http://www.xiansme.com/)”自行下载“诚信西商”申报表,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属地推荐。各区县、开发区和西咸新区的信用主管部门按照“诚信西商”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依据市上分配的推荐名额,向市评选工作组报送本地区的推荐名单。


      (三)信用评分。市评选工作组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申报对象进行信用评分,出具信用评分报告。


      (四)专家评审。市评选工作组组织召开评选专家会,根据《“诚信西商”测评细则》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分,出具评审报告,并提出入围名单。


      (五)征询意见。市评选工作组将入围名单分送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询意见。


      (六)社会公示。市评选工作组将入围名单在相关新闻媒体、网站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七)命名表彰。市评选工作组综合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和社会公示情况,对入围名单进行综合审定(对于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示有意见的入围企业和企业家,市评选工作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取消其资格,缺额依次递补),形成当年“诚信西商”建议名单,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正式命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诚信西商”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区县、开发区和西咸新区的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县、开发区和西咸新区的信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诚信西商”的日常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诚信建设向纵深发展。


      第十二条 “诚信西商”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建立“诚信西商”信用档案制度。荣获“诚信西商”称号的企业和企业家,记入“诚信西商”信用档案,同时列入诚信“红名单”,录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绿色通道”等守信联合激励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广泛宣传“诚信西商”。在“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网站上发布“诚信西商”企业、企业家榜单,并通过西安政府门户网、西安文明网及西安日报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诚信西商”企业优秀案例和企业家典型事迹,弘扬诚实守信正能量。


      第十五条 “诚信西商”荣誉称号实行届期制管理。三年为一届,每届期满前,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和企业家须重新申报、接受复审。凡未申报或申报后复审未通过的,不再享有“诚信西商”荣誉称号;经复审确认的“诚信西商”继续保留荣誉称号。复审情况应在“诚信西商”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十六条  “诚信西商”实行届期内动态管理。各区县、开发区和西咸新区的信用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获得“诚信西商”荣誉称号的企业和企业家进行一次复查,并向市评选工作组提出复查报告。对于出现问题、先进性有所减弱的,应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出现严重问题、完全丧失先进性的,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诚信西商”企业和企业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荣誉称号。


      (一)因发生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因较大以上责任事故,被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因违法经营、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消防安全、环保污染事件、拖欠工资等问题,被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被金融或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企业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撤销生产许可资格的,或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被列入行业禁入名单的;


      (七)社会公众或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和认真整改,被媒体曝光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宜享有“诚信西商”荣誉称号的。


      第十八条 企业因变更名称或被并购重组的,原“诚信西商”荣誉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九条 撤销“诚信西商”荣誉称号,由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凡被撤销“诚信西商”荣誉称号的,由市信用办通过“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网站及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并在“诚信西商”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诚信西商”荣誉称号的,自撤销之日起,不再享受联合激励政策优惠,并且三年内不得参加“诚信西商”评选。


      第二十二条  受到命名表彰的“诚信西商”,可在企业醒目位置展示证书、悬挂牌匾。届满未获复审确认的,其证书牌匾应作为历史荣誉收藏保存。被撤销荣誉称号的,牌匾和证书由命名机关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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