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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9-30 编辑:xian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9月17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西安市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

  为加快“追赶超越”步伐,全面贯彻中、省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大西安发展,有效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行政效能革命”工作成效,站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国际化大都市的高度,继续围绕企业、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优化流程、压缩时限、精简材料,以不达最优决不收兵的决心,争当全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排头兵,助力大西安“追赶超越”发展。

  二、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以“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审批最少、流程最短、成本最低、服务最好、诚信最优”为目标,全面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全市营商环境和主要竞争力指标达到全省第一、国内一流、国际先进。

  三、基本原则

  (一)加快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将政府职能转变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构建国际化的企业生态环境,增强区域发展竞争力。

  (二)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法治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对接先进理念和通行规则,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营商规则体系,创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环境,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围绕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以营商环境中的问题和短板作为突破重点,以点带面,着力在企业开办设立、项目投资建设、企业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四、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市场主体保护。

  1.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级各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2.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民间资本均可进入。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投资委、市工商局、市建委、市金融办、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3.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投资委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4.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5.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6.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7.制定出台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

  (3)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4)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5)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6)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政务中心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二)政府公共服务。

  1.市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市政务服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1)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

  (2)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

  (3)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4)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5)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6)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政务中心、市质监局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2.各级各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3.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4.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5.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6.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7.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8.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省市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9.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委、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0.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1.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办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3.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4.设立政务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市工信委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5.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务中心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6.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市工商局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三)规范政府监管。

  1.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2.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3.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责任单位:市政务中心、市工信委、市编办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4.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5.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6.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建立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市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中心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7.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编制的目录执行。(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8.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中心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9.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各级各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0.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1.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市、区(县)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备案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3.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各区县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4.建立市、区(县)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四)维护市场秩序。

  1.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2.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3.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4.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投资委、市工商局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5.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6.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

  (2)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3)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4)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

  (5)采取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

  (6)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7.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8.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9.建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0.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级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国资委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1.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进行追究问责:

  (1)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2)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4)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责任单位:市监委,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3.市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

  14.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站在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勇于创新,将提升营商环境作为促进“放管服”改革的有力抓手,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二)狠抓条例落实。

  市级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牵头职责,按照行业分工,切实抓好各自领域改革任务的推动落实,积极联系中、省对口单位,借鉴发达城市经验,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单项任务优化提升。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要自觉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方案分工,明确任务,细化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报送方案落实情况。

  (三)做好宣传引导。

  全市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宣传典型案例和做法,加大总结推广力度,促进相互学习借鉴提高。将改革宣传与信息公开、政策解读、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多渠道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主动作为,营造广泛动员、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监督力度。

  各区县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方案实施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各区县政府应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实施本方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方案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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