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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表决通过
日期:2021-12-2 编辑:tongchuan 来源:省发改委

11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31日起施行。条例共855条,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信用服务市场等作出规范。

规范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

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采集与披露规则作出规定,解决了信用信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确保信息安全。

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非公用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外,也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布或者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公开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信息时,个人或者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在下列工作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重大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科研项目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聘用、调任等;选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查询使用的情形。

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

条例对信用主体良好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作出规定,建立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

条例规定,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从下列范围内依法确定: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简化检查方式;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条例规定,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条例明确,严重失信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出相应限制;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交易;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监管;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选优评先资格;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群众关心的问题,也是体现社会价值的重要内容。

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传播、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信用信息,需要获取信用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并确保信息安全。

依法或者依照约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不得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除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外,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的信息。

条例规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了解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有权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免费查询自身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

条例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单位,收集、加工、使用信用信息或者提供信用服务产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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