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信用中国(陕西) | 陕西省信用协会 返回总站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宝鸡市企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
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宝市文明委〔2016〕8号)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8-8-26 编辑:baoji 来源:
  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市级各有关单位,市级各新闻媒体:
 
  现将《宝鸡市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市文明办联系电话:3260703
 
  市信用办联系电话:3260124
 
  宝鸡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6年10月31日
 
  宝鸡市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省文明委《关于深入推进“诚信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文明委〔2015〕14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常态化发布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有效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失信问题,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崇德向善的良好风尚,参照陕西省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特建立宝鸡市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内容如下:
 
  一、责任分工
 
  (一)牵头部门。市文明办、市信用办负责全市失信“黑名单”发布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信用办依托宝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各有关部门报送的“黑名单”信息,并及时通过“信用宝鸡”网站向社会发布。
 
  (二)责任单位。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宝鸡市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发改财金〔2016〕3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一系列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失信“黑名单”的建立和发布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包括网络管理部门、市卫计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人民银行宝鸡分行、市银监局、市证监会、市保监会、宝鸡火车站、市知识产权局、市编办、市工商联、宝鸡海关、宝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三)组织发布。市委宣传部、网络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市属媒体和网络媒体统一发布,市文明办负责在宝鸡文明网发布,市信用办负责在信用宝鸡网发布。市级各新闻媒体、重点网络媒体等负责“诚信宝鸡”建设宣传,配合做好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工作,对典型失信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对社会诚信热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失信败德行为进行深度剖析和曝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发布范围和发布方式
 
  (一)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范围一览表(见附件),及时汇总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系统各层级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形成的“黑名单”信息,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信息公示。市信用办在“信用宝鸡”网站建立“宝鸡市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公示专栏”,持续发布各有关部门报送的“黑名单”信息。宝鸡文明网以及网络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的其他市重点网络媒体,采用网站链接方式同步发布相关信息。
 
  (三)集中发布。市委宣传部、网络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市属媒体,会同各有关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左右进行“失信黑名单”发布。由于受工作周期和信息报送采集等客观原因不能做到每季度发布的单位,每年至少应发布一次。实行年度发布的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信用办提供上一年度的失信黑名单信息。失信黑名单信息包括失信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失信行为事实、采取的惩戒措施等。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建设,尽快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规范,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协同配合。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在实施步骤上做好衔接,并结合部门职能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三)落实责任。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门信息联络员按时报送全年失信“黑名单”,并且跟进落实,按时保质将失信“黑名单”信息报市信用办。
 
  附件:重点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发布范围一览表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平台简介 | 信用服务 | 金融服务 | 专项服务 | 失信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