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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宝市发改综发〔2016〕609号)关于转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落实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8-26 编辑:baoji 来源: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落实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
 
  和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高新区经发局,各有关科室、委属各单位: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基础性工程,是推动“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落实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
 
  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落实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诚信陕西”建设,结合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改革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建立
 
  按照《办法》规定,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加强政府资金申请使用、项目审核和项目建设、企业债券发行和偿还,公共资源交易、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能源管理、物价管理等领域的信用监管,对有下列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实行“黑名单”管理:
 
  (一)采取虚构建设项目、报送虚假材料等手段套取国家资金,或在取得政府资金后未按承诺或申请用途使用资金的;
 
  (二)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伪造、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社会或利益相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在申报企业债券过程中提供或在发行和债券存续期间披露虚假信息、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未按时兑付本息的;
 
  (五)实施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
 
  (六)逾期3个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因违法生产经营被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或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八)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明材料、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黑名单”信息的整合和共享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黑名单”信息,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整合和公开,实行电子化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发展改革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的披露期限为一年,自失信主体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主要披露内容如下: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等;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及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等;
 
  (三)不良行为整改情况,包括是否完成整改、完成整改日期等;
 
  (四)“黑名单”信息移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系统的具体日期(对逾期3个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失信主体,可先将其相关信息报送“黑名单”系统,待其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按一年时间计算补报“黑名单”信息移出日期及相关整改情况)。
 
  三、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主要措施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将查询信用信息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要工作环节,依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的信用信息科学决策,对列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一)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
 
  1、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3、限制享受各类政府扶持政策;
 
  4、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5、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6、限制新增项目审批;
 
  7、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
 
  8、限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9、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二)对自然人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
 
  1、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2、不得录用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3、取消各类评审、监审等专家资格;
 
  4、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部署。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尽快部署推动相关工作,以贯彻落实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制度为契机,在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全面引入信用管理理念,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在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明确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明确信用建设工作分管领导、牵头处(科)室和具体负责人员,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工作落实;其他有关处(科)室要各负其责,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协同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省发改委机关各有关处室、委属各有关单位、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相关负责人员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委财金处备案(电话:029-6391319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本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建设工作牵头处(科)室备案。
 
  (三)规范实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推动实施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制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操作实施,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相关职能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黑名单”信息,由本部门信用建设工作牵头处(科)室收集汇总,统一向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信息系统报送。在报送信息之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相关职能处(科)室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陕西”网站两个途径查询使用“黑名单”信息,作为联合惩戒的依据。只要是列入“黑名单”系统的失信主体,无论该信息是哪一个部门或单位提供的,均应实施联合惩戒。
 
  3、对失信主体提出提前移出“黑名单”系统书面申请的,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对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尽早告知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电话029-63918212)。
 
  4、对存在一般违法失信行为(未达到列入“黑名单”程度)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进行提醒,促进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对失信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有多个轻微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失信惩戒合作备忘录予以适当限制。
 
  5、需要注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用户的部门及相关处(科)室,可联系省信用办或各市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办理(省信用办技术支持电话:029-63918213)。
 
  (四)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负责对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落实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制度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适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有关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处室、本单位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有关情况逐项记录存档,并按季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统计汇总(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将相关信息报本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失信主体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查询“黑名单”系统日期、被列入“黑名单”的事由和信息报送单位、联合惩戒措施、惩戒部门及处(科)室等(见附表)。
 
  附表:发展改革系统对“黑名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事项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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