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先进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各县(市、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推进信用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全面提升我省县域(开发区)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水平,形成共建“诚信陕西”的工作合力,决定在全省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工作。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面部署推进县域(开发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为全省及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创建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委文明办负责制定和完善《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和评估标准》(以下简称《创建标准》),鼓励全省各县(市、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相互学习借鉴,对照《创建标准》全方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和信用工作推进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信用建设各项政策法规,全面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常态化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公示、应用服务和联合奖惩等基础性工作,创新推进政府自身信用建设、个人信用建设、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行业信用建设、信用监管改革、社会失信治理、信用惠民便企、信用环境建设等各方面工作,积极创建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各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县域(开发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培训和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开发区(产业园区)信用建设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做好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推荐工作。
三、工作规程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委文明办自2020年起,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的评估和认定工作,按照“成熟一家、评估一家、授牌一家”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具体工作规程如下:
(一)申报和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产业园区)于每年9月底前向本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申报,填写《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申报表》,并提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结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各市社会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按照《创建标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于10月底前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评估和认定。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委文明办根据各市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推荐意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并引入第三方机构成立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工作评估小组,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开展实地调查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审定。
(三)监督及复查。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委文明办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持续对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进行信用监测,并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复查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将撤销其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称号。
四、成果运用
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委文明办将对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进行广泛宣传,并将相关信息记入政务诚信档案,在政务诚信评价、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中给予加分,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资源配置方面对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各市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的支持力度。
附件: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和评估标准
附件:
陕西省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和评估标准
(2020年版)
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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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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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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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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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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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作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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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建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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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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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信用建设牵头部门(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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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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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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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信用工作(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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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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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或创建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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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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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部门之间协调联络机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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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督导考核等制度(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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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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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共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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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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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部门接入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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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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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
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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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产生信用信息的部门均按要求向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信息(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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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随机抽查结果、红黑名单信息等全覆盖、无遗漏(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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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好人、志愿者、美德少年、文明家庭、十星级文明户等信息数量酌情计分。(最高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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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送
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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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比率达到5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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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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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信息符合数据规范的比率达到8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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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应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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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应用
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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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信用信息应用部门计算,每个部门得0.1分,开发区酌情计分(最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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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信用信息应用领域计算,每个领域得0.2分,开发区酌情计分(最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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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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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评优评先、公职人员招录、干部任用等重点领域全面建立信用信息核查使用机制(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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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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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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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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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平台,开发区只评估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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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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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归集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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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建档比率80%以上,力争100%。开发区只评估中小微企业建档比率(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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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奖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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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覆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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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落实联合奖惩制度的部门数量计算,每个得0.2分,开发区酌情计分(最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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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黑名单认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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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公布一批红黑名单(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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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典型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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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批、税收、信贷、招投标、资质评定等事项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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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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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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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运行信用网站或者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信用建设宣传专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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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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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开展一次群众性信用建设主题宣传活动(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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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在中、省、市新闻媒体开展一次信用建设综合宣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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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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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开展一次信用教育、培训活动(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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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创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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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创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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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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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审批等事前管理环节,广泛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化管理和服务措施(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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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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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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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中,推广使用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探索信用加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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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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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广泛推行信息公示、信用评价、双随机监管、分类分级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创新性监管措施(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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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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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5个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行业信用监管,开发区酌情计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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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施行业信用监测,或者运用省、市信用平台大数据监测结果提高各行业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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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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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领域突出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全面落实市场禁入、行业禁入、失信责任追究、信用修复和联合惩戒制度(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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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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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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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方面的其他创新举措,酌情计分(最高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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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惠民便企创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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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易+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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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省、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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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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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信用陕西APP等平台推进信易行、信易游、信易批等信用惠民应用场景,每个应用0.5分,开发区酌情计分(最高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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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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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教育、医疗、养老、家政、食品、餐饮、房地产、劳动用工、旅游、电子商务等重点民生领域信用建设,健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每个领域0.2分,开发区酌情计分(最高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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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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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惠民便企方面的其他创新举措,酌情计分(最高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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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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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平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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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信用评价,推进信用企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开展多类型信用培育与信用增进;推动信用金融服务创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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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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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工作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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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创新推进模式和工作方法,完善信用重建、助力金融扶贫等机制建设(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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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创新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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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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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政务诚信档案,开展政务诚信承诺、政务诚信评价、政府机构失信治理等工作,创新推进政务诚信建设(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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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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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组织企业参与信用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和放心消费工程,创新推进商务诚信建设(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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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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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推进个人诚信档案建设工作,创新推进社会诚信建设(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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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成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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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意识提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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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人员信用认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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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调查问卷、信用核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结合政务诚信评价结果,综合评判政府工作人员对信用建设的认知情况以及政务诚信状况(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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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信用认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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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调查问卷、信用核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综合评判企业高管和员工对信用建设的认知情况以及企业整体信用水平提升情况(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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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用认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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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调查问卷、信用核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综合评判公民个人对信用建设的认知情况以及个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道德水平和文明素养提升情况(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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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环境优化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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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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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调查问卷、信用核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结合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综合评价营商环境改善情况(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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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
环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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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调查问卷、信用核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综合评价人均GDP增长、民生改善、失信治理、社会满意度等情况(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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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环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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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不良贷款率、贷款易得性、贷款综合成本、涉金融领域失信治理等情况(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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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示范县和示范园区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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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备条件必须全部符合创建要求。
2.第三方综合评分达到85分以上。
3.一年内无违法失信重大事件。
4.失信被执行人法人和自然人占比均低于万分之一,其中政府机构为零。
5.失信问题整改率达到80%以上,其中政府机构应达到90%。
6.不良贷款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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